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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江苏省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前言

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指授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就目前的发展现状而言,特许经营发展迅速,规模有所扩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并且,特许连锁经营出现向多业态,多行业领域拓展的趋势,新的先进管理技术手段、促销策略、经营方式被特许经营广泛地使用,也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

自2005年2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标志,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步入法制化、国际化时代。随着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因此而产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呈现递增态势。于此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日益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一些争议焦点以及裁判观点进行总结,以期能得出一些规律和启示。

二、数据来源

本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等为数据来源,整理了江苏省人民法院2011-2020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图表分析、归纳争议焦点及裁判观点,希望能够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总结。

三、数据统计

(一)案件数量统计

2011-2020年间,江苏省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为1659件。如图所示,从2016年开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呈现出指数型增长的态势,其整体从数量上呈现出高发态势,其中2017-2019年,实现了连年翻番的情况,说明随着特许经营的不断发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出现得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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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统计

如图所示,租赁与商务服务行业占到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体的一半以上,而传统的零售业仅占不到两成。说明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从行业上看,呈现出从零售行业向餐饮、服务行业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的态势,特许经营已经几乎覆盖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越来越多的服务业加入到特许经营的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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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法院统计

如图所示,江苏省内审判案件量排名第一的是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紧随其后的是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量排名前五的法院,均为南京和苏州两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部分类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民事案由中属于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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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程序统计

如图所示,通过一审审结的案件占73.18%,大部分案件通过一审程序能够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二审审结的案件占25.8%,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走到了二审程序。可以看出,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部分的争议通过一审程序能够有效地解决,而二审中所涉争议焦点,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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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期限统计

如图所示,大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集中于31-90天,也就是1-3个月,一部分的案件是91-180天,也就是3-6个月。平均的审理期限在97天,也就是三个月左右。说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属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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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审审理结果统计

如图所示,撤回起诉的审理结果占到了33.2%,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庭外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从而向法院撤诉。而显示为“其他”的审理结果,大部分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这个不在本报告的讨论范围内。而进行了实体处理的“全部/部分支持”、“全部驳回”、“驳回起诉”,其中,“全部/部分支持”占到了实体处理结果的77.7%,表明在大部分案件中,一审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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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审审理结果统计

如图所示,在二审中维持原判的审理结果占到了全部二审审理结果的7成以上,表明在二审阶段大部分的法院都维持了一审判决,说明上下级法院在大部分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的问题上的认识都比较一致。而进行改判的仅占全部二审审理结果的6.9%,但我们可以从这些二审改判的案件中,了解哪些争议焦点在两级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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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再审审理结果

如图所示,再审的审理结果大部分也是维持原判,并没有出现很多再审提审的情况,说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和尺度也慢慢地趋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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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书类型统计

如图所示,法院作出判决的占35%,裁定的占50%,调解的占8%。从相关数据分析,调解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果算上当事人和解撤诉以裁定结案的案件数量,通过非判决方式解决矛盾的比例大概接近一半,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达成和解调解的几率还是比较可观的。于此同时,判决占到了全部文书类型的35%,一共575份。而这些判决,也将成为本报告研究的重点,我们将从中总结规律的裁判观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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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分析

(一)实体法条分析

在已经发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上,最常引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排名前十的高频法条为: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而纵观上述法条,基本上就围绕着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效力三大块核心问题,而合同依约履行,也是建立在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而这几大问题,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十大高频法条: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特许经营概念及经营者限制)

第二十二条(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冷静期)

第二十一条(信息的提供时间)

第七条(成熟模式、持续提供服务能力及“两店一年”)

第二条(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备案要求)

第十一条(书面合同及合同内容要求)

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则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二)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上述实体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1.合同性质的认定,即案涉合同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2.合同效力的认定,即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又分为:

(1)特许人非企业合同是否有效?

(2)特许人未满足“两店一年”合同是否有效?

(3)特许人未备案合同是否有效?

3.特许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合同解除问题。

4.被特许人在合同签署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问题。

五、各争议焦点司法观点及总结

(一)合同的性质

1.法院观点展示

案例名称:江苏猫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沈可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9.19

法院认为:本案中,猫友公司将其“懒猫社长”商标授权给县级代理商沈可华使用,并将其商标权利、专有技术、管理体系等经营资源及相关管理方式授权沈可华共同经营,同时要求沈可华在其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授权合作费及技术系统服务费,该模式符合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条文并无不当。

案例名称:巩志远与苏州橘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11.15

法院认为:橘子网络公司与巩志远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特征。虽然合同名称中有“代理”字样,但根据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巩志远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使客户误解巩志远代表橘子网络公司,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代理费系橘子网络公司授权巩志远在约定代理区域独家推广“e校信产品”的许可费,故此橘子网络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系服务合同或代理合同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案例名称:宋琦与上海海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4.24

法院认为:宋琦与海缘公司签订的《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商标(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空间设计委托合同》、《装修委托合同》、《人事委托管理合同》、《广告项目制作委托合同》、《原材料采购委托合同》、《设备订购委托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通过签订上述一系列合同,海缘公司将其名下的商标、经营理念和方式、厨房配送等经营资源许可宋琦使用,宋琦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海缘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双方之间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但双方同时约定了宋琦委托海缘公司对九哥石斑鱼苏州店进行设计、装修及经营管理等,说明双方之间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之外,以《管理委托合同》为基础,就空间设计、装修、人事管理、广告制作、原材料采购及经营管理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2.观点总结

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对于合同的性质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法院一般参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判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而实践中,往往会有当事人会以合同名称或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进行抗辩,但往往并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的性质的,一般会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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